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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三)

1970-01-01 08:00:00 作者: 來源:第一幕墻收集整理 我要評論0

第一幕墻網 】 訂不少于兩年的聘用合同,且不得兼聘。

  第十七條 對于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一經發(fā)現,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幕墻設計活動的外國獨資企業(yè)申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將根據國家有關設計市場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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