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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張女士向本報反映,自己在2010年8月花費4000多元購買了一款雙層玻璃門安裝在自家陽臺,但是這款玻璃門因為內部密封不嚴,存在漏氣問題,一遇到冷空氣內部就會出現水滴,雖然銷售商為其修理多次,但是始終未能完全修好。張女士覺得自家玻璃門漏氣是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且經過多次修理一直沒完全修好,所以想讓商家無償更換新門。但是銷售商表示需要張女士另外支付400元才能重新為其更換一款新門。 最終雙方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由張女士支付400元,銷售商按照原來的樣式為張女士更換一款新門,但張女士始終覺得雖然門過了保修期,但這400元拿得始終有點冤。張女士煩惱,到底該如何維權? 如果遇到與張女士類似的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本報消費維權法律援助律師團成員、遼寧百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國家規(guī)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張女士購買的玻璃門在保修期內修理兩次之后仍有質量問題,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貨,應該及時要求退貨。商品超出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就不能要求無償修理更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