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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
(4)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某某施工隊或者項目經理部等形式對外開展活動。這種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誤認為掛靠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內部的承包關系或是委托代理關系且在審判實務中法院經常會作出這樣的認定。
(5)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司法實踐中掛靠方多為自然人、合伙或資質差的建筑企業(yè)。除企業(yè)之外,大多掛靠人沒有一定的資金和設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沒有穩(wěn)定的施工隊伍,即使是建筑企業(yè)也沒有足夠的資信獨立對所承接的工程承擔民事責任。
(6)掛靠人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與被掛靠人的關系來講,掛靠人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掛靠人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它對工程進行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工程施工,也是盈虧的最終承受者。而被掛靠人只“擁有”形式上的相關權利,不直接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3、有關掛靠的法律規(guī)定及工程掛靠的具體情形
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何謂掛靠、掛靠的法律關系等均無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有關程序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贬槍こ虙炜,更無相關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但根據前述工程掛靠的概念可知,工程掛靠主要是指不具備承接某項工程資質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以某個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yè)名義去承接施工任務的行為。針對該種行為,《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督ㄖā返26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薄敖菇ㄖ┕す境奖竟举Y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 |